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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口县纪委监委关于4起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典型问题的通报
时间:2022年04月22日 信息来源:县纪委监委 作者:佚名 浏览量:

为进一步严明纪律规矩,警示教育广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增强纪法观念和守法意识,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切实做到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持续释放执纪必严的强烈信号。现将4起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典型问题通报如下:

1.江口县民和镇农业服务中心工作员田儒星酒驾问题。2022年2月9日,田儒星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47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机动车。2022年2月11日,田儒星被江口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给予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2022年4月7日,田儒星受到政务警告处分。

2.江口县桃映镇新寨村原党支部书记滕建飞醉驾问题。2020年7月25日,滕建飞饮酒后驾驶小型汽车与行人任XX发生碰撞,致使任XX死亡,被交警查获。经鉴定,结果为130.61mg/100ml。2021年12月13日,滕建飞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江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2022年3月18日,滕建飞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3.江口县双江街道双月社区第二党支部党员欧阳劲松醉驾问题。2021年8月7日,欧阳劲松饮酒后驾驶与其持有的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且未注册登记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被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32mg/100ml。经鉴定,结果为140.32mg/100ml,属于醉驾行为。2021年12月21日,欧阳劲松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江口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22年3月22日,欧阳劲松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4.江口县桃映镇大树坪村党支部党员李加财酒驾问题。2021年9月4日,李加财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被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36mg/100ml。2021年9月6日,李加财被江口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给予罚款1560元的行政处罚。2022年3月16日,李加财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上述4起典型问题,反映出少数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安全文明驾驶意识淡薄、纪法观念不强,仍然存在侥幸心理,以身试法,对社会、家庭和个人造成恶劣影响。全县广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要从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做到警钟长鸣,时刻绷紧纪律规矩这根弦,切实从思想上和行动上筑牢防线,带头安全文明驾驶,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全县各级党组织要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党委(党组)班子成员要切实履行“一岗双责”责任,加强对广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日常教育监督管理,做到严在日常,抓在经常,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意识,督促广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结合专项整治行动,履职尽责,严格按照“六个一律”进行严肃查处,对违纪违法问题一律快查快处,既查酒驾醉驾问题,也要倒查背后的“四风”等问题,做到发现一起严查一起,绝不手软,绝不护短,持续释放正风肃纪的强烈信号。


  中共江口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2022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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