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纪〔2016〕4号
关于开展村(社区)级资金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县委各部委办局,县级国家机关各工作部门,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
2016年是我县村级换届之年,为加强对本届村级账务的管理,根据《铜仁市民生领域整治铸廉三年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铜委办字〔2015〕14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对全县各村(社区)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清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及内容
2013年1月至2016年4月期间,县委各部委办局、县级国家机关各工作部门、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以各种名义支付给各村(社区)组织或个人的各类资金(村(社区)干部工资除外)。
二、清理时间
2016年6月2日至6月10日。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专项清理工作顺利完成,各级各部门党委(党组)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将其作为党委(党组)履行主体责任、纪委(纪检组)履行监督责任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确保专项清理工作不走过场。
(二)自查清理上报。各级各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对照清理内容认真开展自查清理,按时间顺序逐一登记,并复印相关票据,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字盖章作为附件上报。各单位请于6月10日前将《江口县支付给各村(社区)资金情况专项清理报告表》经单位主要领导、账务人员审签并加盖公章后,同电子版一并上报县纪委办公室(注:不能网上报送)。县直部门直接支付给村(社区)的资金,由部门统计;如经乡镇(街道)账户,则由乡镇(街道)统计;如一笔资金经手多个单位,则由实际支付单位统计。
(三)严明工作纪律。在自查清理上报时,对故意瞒报少报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纪律责任。同时,县纪委监察局对各单位自查工作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对不按通知要求自查清理上报的,将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关于开展村(社区)级资金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zip(点击下载)
中共江口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