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确保广大党员干部依法行政、勤政廉政,特对党员干部违规违纪从严问责情形公告如下。
1.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省委作风建设“十不准”和县作风建设“八禁止”的,一律实名通报批评。
2.违反省委政治纪律“十严禁”和县政治纪律“八严禁”的,一律给予党政纪处分。
3.县委、县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安排的重要工作、重大项目落实不力、执行不好、推进不快,被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的,一律对主要领导诫勉谈话,对分管领导责令公开检讨。
4.因制度不健全、监管措施不力、打招呼不到位,单位党员干部出现违纪违法行为,被执纪执法机关立案查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对分管领导、纪检干部、主要领导作组织处理。
以上问责情形,涉嫌违法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单位出现区域性、系统性腐败案件的,一律实行“一案三查”,既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追究单位分管领导和纪检干部责任,还要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特此公告
中共江口县委
江口县人民政府
2015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