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肃惩治腐败,促进全县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特公告如下:
一、有以下违纪违法行为的党员干部,应于2015年4月1日前,向纪检监察机关主动交代违纪违法事实,争取组织宽大处理。
1、不讲政治纪律、不讲政治规矩,不执行党委政府的决策决定决议的;
2、组织非法上访、参与封建迷信活动,破坏社会稳定等行为的;
3、妨碍执行公务、参与黄赌毒、包庇违纪违法人员等行为的;
4、有贪污贿赂行为的。
二、向国家公职人员行贿或非法占有国有资产,涉嫌犯罪的人员,应于2015年4月1日前,向有关机关自首,并主动退出非法所得,争取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三、上述人员逾期拒不主动交代、自首的,一律依纪依法从严惩处。对于转移赃款赃物、销毁证据,搞攻守同盟、对抗组织审查的,一律加重惩处,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
中共江口县纪委
江口县监察局
2015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