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江委办字〔2011〕70号
中共江口县委办公室 江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江口县开展影响重大项目建设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委各部委办局,县级国家机关各工作部门,人武部党委,各人民团体:
《江口县开展影响重大项目建设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江口县委办公室
江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5月15日
江口县开展影响重大项目建设突出问题
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切实解决影响重点项目建设的突出问题,确保加快全县各类重大项目建设进程。经研究,决定用两个月时间(5月15日至7月15日),在全县范围内集中开展影响重大项目建设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行动,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优化发展环境、构建和谐江口”为目标,按照“依法治理、突出重点、标本兼治、预防为主”的原则,坚持打击处理与宣传教育相结合,集中整治与规范运行并重,切实治理重大项目建设中存在的各类突出问题,大力营造“宽松和谐、工作高效、服务优质、保障有力”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
二、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集中专项治理行动,充分听取群众的合理诉求,协调解决一批“老大难”问题,深挖一批损害重点项目建设实施的典型案件,集中治理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强揽工程、强载强卸、阻工堵路等突出问题,严肃查处一批责任人员,为重点项目实施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政策环境、效能环境,制定符合法律政策精神、操作性强的专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服务项目建设的长效管理机制。
三、整治内容及范围
一是强载强卸、强买强卖、强揽工程或强行参工参运、索要“保护费”的行为;二是敲诈勒索、无理取闹、阻挠施工、妨害施工或借故挑衅、聚众闹事、阻挠施工的行为;三是在征地拆迁公告发布后,抢种、抢栽和抢建、抢搭违章建筑的行为;四是偷盗、哄抢施工材料设备的行为;五是纵容、支持、包庇、怂恿不法行为导致群体性阻工事件的行为;六是国家公职人员、村级组织党员干部参股分红,充当“保护伞”,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七是推诿扯皮,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吃、拿、卡、要、报”及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的行为;八是因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导致影响重大项目建设进度或造成相关经济损失的行为;九是因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不到位,影响重大项目建设的突出问题发生后赶赴现场不及时或处置不力的行为;十是破坏或影响重点项目建设的其他行为。
四、阶段任务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5月10日-20日)
制定集中开展影响重大项目建设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召开全县动员大会。公布举报电话,发动群众举报。在新闻媒体上开辟专栏,跟踪报道。采取张贴通告、悬挂标语等形式广泛宣传,使专项治理行动精神进乡镇村组、进厂矿企业、进项目施工场地,形成人人知晓、严格遵守、自觉维护、部门配合和群众支持的浓厚氛围,为全县各类项目建设营造良好的环境条件。
第二阶段:问题排查阶段(5月21日-25日)
问题排查工作由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所在乡镇和企业业主为,着力查找四个方面的突出问题:一是群众合理诉求未解决而影响项目实施环境的问题;二是超越法律政策规定提不合理要求,强行阻工挠工的问题;三是黑恶势力介入,恶意阻工挠工,谋取非法利益的问题;四是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存在影响项目建设或导致损害发展环境的问题。各乡镇要抽调专职人员,成立专项治理行动巡查工作组,深入到辖区企业和项目施工单位、施工工地、村组及周边干部群众中巡查情况,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对治安隐患、矛盾纠纷等问题开展调查摸底和集中排查,做到对存在的问题掌握第一手资料。主管企业以及涉及项目建设的县直单位部门,要组织力量集中时间做好摸底排查工作。各乡镇、各项目建设单位对排查的情况要于5月21日前,上报县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县政法委)和县“环境办”(县纪委)。
第三阶段:集中整治阶段(5月26日-6月30日)
一是分类办理。对排查的问题及线索进行梳理,分类别提出处理方案(意见或建议)。原则上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群众合理诉求未解决的,由县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分别交由相关部门办理,集中调处、化解一批社会矛盾纠纷(限1个月内处理完结)。对超越法律政策规定提出不合理要求,强行阻工挠工的,由问题所在地乡镇党委、政府落实“包保责任”,逐一解决;对黑恶势力介入的,交由政法、公安部门立案侦查;涉及相关案件线索的,交由纪检监察机关或检察机关介入,立案查办。二是从严处理。集中治理要落实“五个一律”工作要求,即对不听劝阻、恶意阻工,造成恶劣后果的,一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对组织阻工、殴打施工人员或工作人员,情节严重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幕后操纵、策划阻工事件或为阻工人员充当保护伞的国家公职人员、村级干部一律先行停职接受调查;对发生阻工事件,当地政府、基层组织、公安派出所负责人未及时赶到现场进行有效化解处置的,一律实行问责;对维护施工环境工作中失职、滥用职权、组织参与“吃、拿、卡、要、报”的国家公职人员和党员,由纪检监察机关一律立案查处。三是公开曝光。深挖一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典型案例,对各乡镇、项目建设单位因工作不力损害项目建设环境的,国家公职人员、村级干部暗中支持、策划组织阻工挠工的,黑恶势力破坏发展环境的,在严肃问责、严加惩处、严厉打击的基础上,适时进行会议专题通报,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增强教育警示功能。
第四阶段:绩效评估和整章建制阶段(7月1日-7月15日)
各乡镇、各项目建设单位要在专项治理行动工作基本结束前,写出书面总结,报县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环境办”将会同县效能办组织专项治理工作绩效考核评估。对成绩突出的单位进行通报表扬,对评估效果差、问题未解决的责任单位实行问责,并对未解决的问题实行跟踪督促,重点督办。各乡镇、各项目建设单位要根据专项治理行动的成果和经验,制定出优化项目建设环境的管理办法,进一步建立落实县、乡镇、村(居)重大项目建设纵向信息交流共享机制和县纪检监察系统、政法系统、公安系统、项目施工单位共享的项目建设横向信息交流共享机制,实现对重大项目建设的长效管理。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开展影响重大项目建设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另行文)。全县集中开展重大项目建设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县“三个建设年”综合协调办公室承担整个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督查督办、绩效评估等职责。各乡镇、各项目建设单位要参照组建专项治理工作机构。
(二)强化工作责任。建立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制和属地管理责任制。每个项目所在地的乡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要对辖区内的项目建设环境优化工作负总责,乡镇人民政府的乡镇长为本辖区内第一责任人,乡镇分管项目建设的党政班子成员为直接责任人。各乡镇和项目建设单位要细化分解每个项目建设各阶段工作,并且提出时限要求,将工作任务落实到人。要建立项目建设工作协调机制,通过明确职责、落实互通情况、协调开展工作的方式,及时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县发改、财政、住建、国土、交通、环保林业、水务、供电等部门作为项目建设的主要职能部门和责任单位,要按照专项治理工作要求,围绕当前正在建设的重点项目,明确责任领导、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做好服务协调工作;公安部门要建立和落实项目建设、企业周边治安环境治理责任制;各乡镇和项目建设单位要明确一名班子成员专门负责重点项目建设突出问题的专项治理行动。各级各部门要结合落实维稳评估机制,进一步建立健全项目建设周边环境预警和排查备案制度,开展在建项目和重点企业的全面排查与备案工作,做到对项目建设24小时接警并迅速处置,把影响项目建设的各种问题,力争化解在萌芽状态。
(三)加强巡查巡访,严格责任追究。纪检监察机关要及时公布损害发展环境和开展专项治理的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各类信访举报和投诉活动;认真开展重大项目建设的巡查巡访工作,及时掌握动态情况。要依照职责权限、法定程序,严格对照《江口县关于严肃整治损害经济社会发展环境行为的暂行规定》,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或执行不力、效率低下,违规执法、违法行政,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失职渎职的行为进行问责,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强化督促检查与绩效考核。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县效能办要加强专项治理工作落实情况的检查督促,及时督办重点案件和疑难问题,及时通报全县重大项目建设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情况,推介经验,指出问题。全县重大项目建设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将纳入各乡镇和相关部门(单位)年终目标绩效考核,对没有完成治理目标的责任单位,取消年度工作评先资格,并继续跟踪督办,确保专项治理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附:江口县开展影响重大项目建设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江口县开展影响重大项目建设突出问题
专项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与合作,形成重大项目建设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合力,实现互通情况、信息共享,切实解决影响重点项目建设的突出问题,确保加快全县各类重大项目建设进程,特建立本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负责完成如下工作:
1、通报相关部门落实县委、县政府部署的关于开展重大项目建设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情况;
2、沟通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综合分析可能出现的有关重大项目建设引发的环境问题;
3、研究、实施防范和化解重大项目建设实施地矛盾纠纷的具体措施;
4、协调重大建设项目实施地涉及群众利益的处置工作,提出处置中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等的建议;
5、维护重大项目建设实施地稳定秩序,通报处置突发事件的情况;
6、通报重大项目建设环境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7、探索建立辖区信息共享制度和协调配合机制,形成处置合力、共同优化的经济发展环境良好氛围;
8、其他需要协商、通报和交流的事项。
二、开展重大项目建设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联席会议,由县人民政府牵头。建立江口县开展重大项目建设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协调小组,组长由县政府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政法委书记、县纪委书记、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杭瑞高速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担任,成员单位有: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纪委、县政法委、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监察局、县公安局、县发改工业贸易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教育局、县环保林业局、县统计局、县司法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水务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供电局、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局、县矛盾纠纷调解中心负责人和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组成。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委政法委。
三、重大项目建设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协调实行会议制度和信息通报制度。
(一)会议制度:重大项目建设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协调会议原则上每半月召开一次,由协调小组组长主持,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协调小组全体成员参加。会议议题由协调小组办公室在会前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后确定或由其他有关部门确定后预先提出。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会议的有关会务工作和会议纪要的起草、印发工作。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议题由协调小组办公室在会前以电话或书面方式通知相关成员单位,参会各方按会议议题和有关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二)信息通报及报告制度:各成员单位要加强信息沟通,信息采取按半月由专人将相关材料和信息进行互换。信息的内容包括各部门的相关报表和分析材料,同时各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和报送相关信息,实行24小时值守,第一时间报告。
四、县人民政府负责全县治理重大项目建设突出问题全面工作。在县政府的统一协调领导下,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重大项目实施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五、县纪委(监察局)负责按照《江口县关于严肃整治损害经济社会发展行为的暂行规定》落实问责措施,并对违纪案件进行查处。
六、县委政法委(公安局)负责建立治理重大项目实施突出问题长效机制和实施方案,综合协调司法机关依法对影响重大项目建设实施地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侦破和严厉打击。
七、县人民检察院负责对公职人员失职、渎职、参与非法经营以及涉嫌搞权钱交易、充当“保护伞”等腐败案件进行查办;县人民法院严格按照法律有关规定,加大对影响重大项目建设有关案件“快审快结”的力度。
八、各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影响重大项目建设突出问题的排查、调处工作,及时报告有关影响重大项目实施突出问题,按照专项治理工作要求,围绕当前在建重点项目,明确责任领导、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做好服务协调工作。
九、宣传部门负责开展广泛的宣传教育,并对全县开展重大项目建设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跟踪宣传报道,对执行不力的单位和部门,通过新闻媒体曝光。
十、各乡镇负责对本区域内影响重大项目建设突出问题的排查、处置工作,接到有关影响重大项目建设突出问题的报告,务必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积极有效控制事态,并及时报告专项治理办公室和相关部门。
十一、重大项目建设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行保密原则。有关涉密资料和数据,未经同意,不得向外界公布。
十二、未尽事宜,由召开协调小组成员联席会议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