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江口县委办公室 江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严肃整治损害经济社会发展环境行为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委各部委办局,县级国家机关各工作部门,人武部党委,各人民团体:
《关于严肃整治损害经济社会发展环境行为的暂行规定》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江口县委办公室
江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4月15日
关于严肃整治损害经济社会发展环境行为的
暂 行 规 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明党政机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工作纪律,切实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履职能力和服务意识,坚决纠正和查处损害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的各种突出问题,根据贵州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危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黔纪发[2003]5号)和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的意见》(江党发〔2008〕9号)要求,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整治行为及范围
1.对清理拟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和公众服务项目,不按照简化流程的要求,精减办理环节和压缩办理时限,以及应纳入行政中心服务窗口办理的项目事项而没有纳入,或虽已纳入、但未充分授权,仍存在“体外循环、两头办理”的;
2.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款项目等清理整顿不到位,以及未落实相关信息公开或公开不全面,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的;
3.未建立健全首问负责、服务承诺、限时办结制度,对开展“一门受理、并联审批、一口收费、限时办结”不力的;
4、一年内因工作纪律涣散、作风不实,推诿扯皮、办事拖沓,不守承诺、资源浪费被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和县机关作风、效能建设办公室通报批评2次及以上,或对公开承诺事项无客观原因未如期办理的;
5、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或执行不力、效率低下,违规执法、违法行政,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失职渎职的;
6、向企业或服务对象吃拿卡要、索贿受贿的;
7、为个人(单位)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与他人(单位)或企业恶意勾结,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
8、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工作不力、服务不周,或因检查督促不到位、疏于监管,以致工作落空或造成责任事故的;
9、对强拉强运、强买强卖、盗窃哄抢、阻工堵路、故意刁难、敲诈勒索等干扰和阻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组织处理或处理不力,造成重大影响或群体性事件的;
10、对提出异议或投诉、举报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及服务对象,采取歧视、刁难、报复,损害其合法权益的;
11、对损害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的行为及其引发的不良后果失察、包庇、纵容或说情打招呼的;
12、损害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的其他行为。
第三条 整治原则及措施
(一)基本原则
1、干部管理权限和“属地管理”原则;
2、“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3、实事求是,惩诫结合原则;
4、严格要求,违规必究原则。
(二)处理措施
1、违反上述第二条1至3项之规定的,将对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整改不到位的,按程序给予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当事人为聘请人员的,责成主管部门作辞退处理),对单位或部门党政主要领导进行问责。同时,在全县作通报批评和梵净山电视台公开曝光。
2、违反上述第二条4至12项之规定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及时立案查处,严格依据或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家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给予相关责任人党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3、对于干扰、阻碍问题调查,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和授意、指使、强令他人或直接对当事人进行造谣、诬陷的,从严从重查处。
第四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全县范围内党的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具有行政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社会中介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第五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中共江口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江口县委组织部、江口县监察局、江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环境建设 暂行规定 通知
中共江口县委办公室 2011年4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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