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察全覆盖,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具体目标。监察法提出,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这就明确了监察“全覆盖”管的是公权力,针对的是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目的是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防止权力被滥用,由此也界定了监察机关的职责范围,绝不是“啥都管”。
全覆盖不是什么事都管,必须紧紧围绕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败开展工作。定位准才能职责清。纪委监委本质上都是反腐败工作机构。党章规定,各级纪委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宪法和监察法规定,各级监委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纪委和监委合署办公,职责相互衔接、互为补充、内在一致,目的都是为了加强党和国家自我监督,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夺取压倒性胜利。而依然严峻复杂的反腐败斗争形势,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忠实履行党章和宪法、监察法赋予职责,持续深化“三转”,紧紧围绕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败斗争开展工作,不能随意扩大职责范围、工作职权和审查调查面,什么事都管、都要冲在前面。以参与“三大攻坚战”为例,就不能超越职责定位,深入到一些业务部门的项目招投标、检查乱收费等具体工作中去监督,甚至替代主管部门管进度、管质量,回到“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老路上,出现专责不专“回头转”的情况。作为专责监督机关,要按照党章和宪法规定,将“两个维护”作为根本任务,更加精准有效地做好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工作——以“四个意识”为标准、以政治纪律的尺子去衡量,及时发现、查处违背党中央大政方针和决策部署的问题,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深化运用“四种形态”,发现问题就处理,抓早抓小、防微杜渐,防止公权力异化、变质、滥用;坚守“监督的监督”定位,督促有监督权、执法权的单位切实担起主体责任,管好人、看好门,为打好“三大攻坚战”提供坚强保障。
全覆盖不是什么人都管,只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才是监察对象。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监督得到有效加强,强化了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监督对象覆盖了所有党员。在此基础上,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监督“狭义政府”转变为监督“广义政府”,将原来监察对象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扩大到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消除了监督空白和死角,在党的治国理政历史上第一次实现了对公权力的全面监督。监察法在制度设计时,就明确规定监察全覆盖的是“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而不是所有公职人员,更不是普通群众。原因很简单,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因此,判断一个人是不是监察对象,关键是看他是不是行使公权力,要坚持动态识别的原则,从“人”和“事”两个标准结合起来看。“人”,就是指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比如公务员,国企管理人员,公办医院、学校等单位的管理人员,以及在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重要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如出纳、会计等都属于监察对象;“事”,就是是否从事了与职权相联系的管理事务,比如单纯从事教学的普通教师,虽然不是监察对象,而一旦参与了招生、采购、基建等与公权力有关的事宜,就成为监察对象。值得注意的是,尽管监察法对监察对象范围设置了兜底条款,但是不能无限制地把不应该属于监察对象的人员也纳入监察范围,必须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初心出发,聚焦行使公权力这个根本,科学、正确地界定监察对象范围。而一些地方纪检监察机关将普通教师、医生、公务用车司机也列为监察对象,甚至连普通群众也要管的做法,就偏离了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职责,也使“全覆盖”失去了本身应有的震慑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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